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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局发布我省医疗机构甲等医院收费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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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局发布我省医疗机构甲等医院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05]第33号
 
  根据河北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我省的管理规定,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综合类医疗服务项目。根据河北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对我省现行的综合类医疗服务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 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今后新增的综合类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第3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适当调整部分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根据规范后的项目,适当归并、调整部分价格标准,保持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附件所列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高价格标准。鼓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四、综合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与标准,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医疗机构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凡项目内涵中已包含的材料,均不得另行收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 步规范综合类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各级价格、卫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医保 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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